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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并根据需要进行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植被恢复费测算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向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出具《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其补正。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