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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核与辐射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562号)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收到备案材料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 2.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