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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除外)
机构名称: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耒阳分局
责任处室: 环评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104号) 全文。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备案。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