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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核与辐射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