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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7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