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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决定责任:依照产品大纲、规范和要求,由具备鉴定资格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产品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根据鉴定情况作出判定是否通过的结论。通过鉴定的,编制报告并送审相关材料。3.送达责任:按时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对通过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建立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对已获得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发生产品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形时,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32条、第3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