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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专项审计调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责任事项: 专项审计调查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