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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计量处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进行调解或裁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