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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撤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18、31、37、38、39、40、42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14、15、1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