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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责任事项: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