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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渔业法律、法规实施的检查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县级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渔业法》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二款: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2.《湖南渔业条例》第八条 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血防、湖洲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渔业法》第7条;《湖南渔业条例》第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