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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初审意见审批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条;《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3条、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7条、第1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