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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计日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已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违法情况进行初步审查,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立案案件指派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不足时,应退回调查部门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 4.告知责任:经审查合格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