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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会展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知识产权保护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的专利保护。国家规定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展品或者技术,展会主办方应当查验专利权有效证明,参展方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6年第1号令)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责任事项: 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派人员进驻巡查并做好维权服务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追责对象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