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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资质年审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69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第20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或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年审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通过的意见。(不予通过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通过年审或不予年审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