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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0号)第四十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45、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