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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责任处室: 武陵区文体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