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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规划财务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应予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