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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