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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农业部的反馈信息。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