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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审核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地区处、一体化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绿心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绿心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绿心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意见后审批发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情况开展检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建设,制定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核发项目准入意见书;不予准入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单位送达项目准入意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违反《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项目,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违反行为、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2、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规[2020]967号)。 3、《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8年修改)。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