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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认定和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渔业渔政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第709号)第二十五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第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为其保密。2.审查责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各方开展调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3.决定责任: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解成功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执行责任:将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批复意见转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实施行政处罚,有人事处理权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理,将处罚处理情况及时归档。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期检查事故处理完成情况,检查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