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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国际交流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跨省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