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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条 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审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职权的,须提交相关单位盖章的意见材料。现场勘查,对所提交的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予以许可的,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