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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划定疫区植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