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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责任处室: 金融监管一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从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加强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4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金融监管一处的局领导、金融监管一处处长、金融监管一处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