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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基金会年度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慈善法》第9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9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省本级登记的慈善组织的年报等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慈善组织年报材料,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3.监督检查责任:抽取一定比例慈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4.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决定移交社会组织管理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慈善法》第10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