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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肥料登记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2〕第120号)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74号)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1号)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肥料登记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湖南省肥料登记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通过许可企业产品进行事后日常监管;对未通过企业进行指导,帮助整改以达到登记要求。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