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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1992〕第10号)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全文 全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第19号)全文 全文。
责任事项: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员、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