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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湿地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可以由湿地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据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考察评估报告。 3.公示责任:通过审查的,由省林业局在拟建湿地公园所在地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发确认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