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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节能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处室: 资环处、节能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省(区、市)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撤销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2、《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
追责对象范围: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