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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会计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财政监督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0〕第37号)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 (三)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四)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执业质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第10号)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湖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0〕72号)全文。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会计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令公布,第97号令修改)第七十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