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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责任处室: 专卖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批准,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 [2017] 74号)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依法书面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不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及途径。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件等。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督促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出现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追责对象范围: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证件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