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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