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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基建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8〕22号)规定:“地方铁路监督部门是当地省人民政府明确的承担地方铁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