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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资产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第801号)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第4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3.决定责任: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4.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发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