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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三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