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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责任处室: 对外交流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71号) 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