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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股权出质的设立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责任事项: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5.归档、查询责任:建立股权出质登记注册档案;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公开有关信息。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股权出质登记相关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员、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