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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机构名称: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管理服务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核与辐射管理科)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转送相关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窗口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