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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备案、代建合同登记
机构名称: 湘西州发改委
责任处室: 各机关科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
责任事项: (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22、23、24条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1、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2、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3、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4、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5、转让代建业务的。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1、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2、与项目代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3、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人员根据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