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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湘西州林业局
责任处室: 野保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审,提出整改意见;3.决定责任:经过审核,对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向省林业主管部门行文申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经审核,对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县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落实监督指导责,规范养殖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养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