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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的处理
机构名称: 龙山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龙山县民政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报告予以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