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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环境统计机构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机构名称: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
责任处室: 局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转送相关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监督相关责任。 6、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窗口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