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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被处限期出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业、违反法律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遣送出境
机构名称: 龙山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受理派出所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责任事项: (一)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二)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四)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国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追责对象范围: 受理人,审批人、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