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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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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取水许可
机构名称: 龙山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资源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子受理(不子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审批内容致。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子受理的决定,井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清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于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子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