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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机构名称: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室: 事故调查股、应急指挥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八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