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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机构名称: 龙山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水土保持站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事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常令第三二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士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室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追责对象范围: 生产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