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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 龙山县交运局
责任处室: 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第6号) 省级、市级(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34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