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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龙山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税源管理部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 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